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从高等院校选调优秀大学毕业生(以下简称选调生)到基层工作、进行重点培养,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加强领导班子及其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组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7号令),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调生工作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发展潜力、重视培养提高的原则;备用结合、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党委组织部选调的优秀大学毕业生的管理。
第二章 选 调
第四条 选调工作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由自治区人事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教育厅制定选调计划,组织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选调生就业在编制和当年进人计划内进行。
第五条 选调对象和范围是:自治区内外高等院校的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中有志于从事党政工作并有发展潜力的学生。主要选调本科生、研究生中的中共党员、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专科生和函授生不列入选调范围。
第六条 选调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具有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三)勤奋好学,成绩优良,善于思考,有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四)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吃苦耐劳,用于到基层和艰苦环境中工作,服从组织安排;
(五)身体健康。
第七条 选调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以下程序进行:本人自愿报名、院校党组织审核推荐、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公务员(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机关工作者)录用考试(笔试、面试)、体检、组织部研究审定。
第八条 选调生在上岗前,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岗前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党性、革命传统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国情、区情和形势与任务的教育;从事基层工作的思想准备与相关知识教育等。
第九条 每年选调生总体安排方案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厅共同下达,各盟市和自治区各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选调生的工作单位,并将结果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条 选调生的去向主要是苏木乡镇街道党政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选调生专业特点,也可以适当安排到各级党政机关和所属二级单位及企业、科研院所工作。其中,拟安排在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作的,应控制在当年选调生的十分之一内。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全区选调生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政策指导,检查工作落实情况,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各盟市、自治区有关直属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各旗县(市、区)委组织部在选调生的管理方面负有直接责任,要有专人负责,加强具体指导。选调生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负责人是选调生日常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干部管理和选调生工作的有关要求做好工作。
第十二条 选调生工资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安排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享受所在单位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调入党政机关可不再参加公务员考录。选调生的工龄从到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报道之日算起。
第十三条 选调生在苏木乡镇和旗县(市、区)及所属单位工作的,其档案由旗县(市、区)委组织部负责管理;在盟市和自治区所属单位工作的,其档案由主管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管理。调整出选调生名单的,其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选调生在自治区范围内正常调动工作的,原主管组织(人事)部门,要向新的主管部门介绍有关情况,移交档案及有关材料,并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选调生调出自治区工作的,也要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五条 选调生在工作期间报考各类研究生,需要全脱产学习的,所在单位要给予鼓励和支持,并采取积极措施给予安排。研究生毕业后返回原单位工作的,学习期间保留其公务员资格,工龄连续计算,享受原有的工资、福利、住房等方面的待遇。
第十六条 对选调生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一般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调整,对那些不适合继续做党政领导干部培养的选调生要及时调整出选调生名单。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调整出选调生名单:年龄在40岁以上的;身体健康状况不佳、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表现不好、发展潜力不大的;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有问题的;辞职、离岗、自谋职业和调离自治区工作的。
凡拟调整出选调生名单的,要有盟市、旗县(市、区)委组织部和自治区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填写《选调生调整审批表》,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同意并备案。组织(人事)部门要正式通知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
已经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选调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不再纳入本管理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章 培养教育
第十七条 选调生的培养教育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选调生的工作单位落实之后,要根据他们的特点和所学专业,逐人制定培养计划,落实培养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传、帮、带。要重视和加强对选调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使他们坚定正确的理想和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脚踏实地地锻炼成长。
第十八条 加强对选调生的理论、业务培训。要研究制定选调生培养计划,并列入干部培训计划。选调生每三年要经过党校、行政学院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三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地组织科局级以上领导职务的选调生到自治区党校进行脱产培训;盟市、旗县(市、区)委组织部也要根据培养计划,采取岗位培训、脱产轮训等多种方式,对选调生进行理论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可结合干部年度实际考核一并安排,也可专门组织考核。主要考核选调生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思想品德、学习工作、廉洁自律、生活社交表现,分析选调生成长进步、发展潜力、培养效果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交流、轮岗、提拔使用的主要依据。考核材料要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建立谈话制度和谈话档案。选调生接收单位的领导和旗县(市、区)以上党委组织部门的同志,每年至少要与选调生进行两次正式谈话,及时如实地反馈考核情况,指出存在的不足和努力方向,同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谈话要做好记录并装入谈话档案。
第二十一条 要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地对选调生进行轮岗交流和挂职锻炼,使他们熟悉多方面的工作。特别是在自治区直属单位及所属部门工作的选调生,有关组织(人事)部门要采取相应的措施,给他们提供到基层锻炼的机会,把他们放到艰苦环境中经受考验,让他们承担一些急、难、险、重的工作任务,从中磨练意志,增长才干,得到全面的锻炼。
第五章 任 用
第二十二条 选调生在基层工作二至三年后,要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根据岗位需要,择优选拔任用。适合做苏木乡镇、街道领导工作的,及时提拔到苏木乡镇、街道领导岗位;适合从事党政机关工作的,有计划地补充到旗县(市、区)以上党政机关。旗县(市、区)级以上党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要优先从选调生中挑选。对其中适合做机关领导工作的,应提拔到机关领导岗位。特别优秀的也可破格提拔。
第二十三条 对那些德才素质好、表现突出、有发展前途的选调生,要列入后备干部名单进行重点培养。鼓励和支持选调生积极参加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竞争上岗等活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