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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实行党政干部任前公示的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30日
 

        

(2002年6月20日)

        为了在于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进一步扩大民主,加强监督,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避免用人失误,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实行党政干部任用公示制度。

    一、凡拟提任盟市厅局级以下(含盟市厅局级)党政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人选,在党委常委会(盟委会、党委会、党组会)研究决定后,进行公示。

    二、公示对象担任部门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的,公示范围一般为其工作部门、系统和相关单位;公示对象担任地区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的,公示范围一般为其所在地区。必要时,公示范围可以扩大。公示通知既可在一定的范围和场所以布告的形式发布,也可以会议的形式向干部群众宣布,还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公示的主要内容为拟任人选的姓名、出生年月、民族、学历、政治面貌、现任职务、拟任职务等。公示期限(即反映问题的有效时间)一般为5天左右。

    四、下发公示通知的组织(人事)部门为反映公示对象问题的受理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要设立公示举报信箱和专线举报电话。单位和个人都可通过来访、来函、电话等形式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五、对所反映的问题应提供可供调查的证明人以及其它有关线索。组织(人事)部门对反映者所反映的问题要严格保密。对违反纪律的人员,要追究责任。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一经查实,要根据情节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六、组织(人事)部门对反映出来的问题要进行汇总分析。对有问题反映但经认定不影响选拔任用的,不予调查;需要调查的,组成调查组专门进行了解;对反映拟任人选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共同进行调查核实。

    七、公示后没有问题反映或虽有反映但经认定不影响提拔任用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任免职程序或办理任免职手续;有问题反映经认定不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选拔任用条件和资格的,须再次提请党委常委会(盟委会、党委会、党组会)重新研究,取消任职资格,同时向公示对象所在单位或地区党组织进行通报和说明;问题一时难以澄清的,暂缓研究,并由组织(人事)部门对有关问题继续进行调查核实,一般应在下一次研究干部问题的党委常委会(盟委会、党委会、党组会)召开前提出结论性意见。

    八、为保证干部任用工作的时效和质量,每次干部任用公示的运行周期(从下发公示通知到正式决定任命干部)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九、实行党政干部任前公示制度是干部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规定提出的要求,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有关工作。同时,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干部任前公示的有效方法,注意发现和解决问题,及时总结经验,以便使这项制度不断趋向完善。
    十、事业单位可参照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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