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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市厅局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实施科学发展、富民强区战略,有效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大力推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央“一个意见、三个办法”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盟市厅局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盟市,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厅局)领导班子年度考核。

  第三条 年度考核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自治区党委政府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承担年度考核的管理指导、组织实施、协调督查等工作。考核办设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指标体系

  第四条 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任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三类考核指标。

  第五条 盟市工作任务考核指标包括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内容。厅局工作任务考核指标包括体现本单位职能职责和承担自治区党委政府重点工作等内容。

  第六条 领导班子建设考核指标包括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完成重点任务等内容。

  第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指标包括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等内容。

  第八条 民意评价采取三种方式。

  (一)民主测评:主要内容是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反腐倡廉等。

  (二)盟市与厅局互评:对盟市的评价内容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对厅局的评价内容是服务大局、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作风建设、依法行政、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等。

  (三)民意调查:调查盟市的内容是领导班子发挥作用的情况,设置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调查项目。调查厅局的内容是发挥职能作用、工作效率、公众形象等。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九条 年度考核按照总结述职、指标考核、个别谈话、民意评价、结果评定等程序进行。

  第十条 总结述职。领导班子在自查的基础上形成工作总结。考核组主持召开年度考核干部大会,党政主要负责人代表班子作工作总结。

  领导班子工作总结包括本年度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及工作任务指标完成情况,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一条 指标考核。工作任务指标、领导班子建设指标由有关职能部门和考核组进行考核评价。党风廉政建设指标由纪检委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 个别谈话。主要了解领导班子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项决策部署以及工作任务指标完成情况、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盟市参加谈话人员范围一般为:盟市党委、人大(人大工委)、政府(行署)、政协领导成员;其他需要谈话的人员。

  厅局参加谈话人员范围一般为:本部门领导成员;其他需要谈话的人员。

  第十三条 民意评价。民主测评、盟市与厅局互评的评价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分别按照100%80%60%40%折算得分。民意调查评价意见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太满意、不满意和不了解六种意见,分别按照100%80%60%30%0%折算得分,不了解不计算为有效票。

  (一)民主测评。考核组组织召开年度考核干部大会,在听取领导班子总结述职后,由参加大会的全体人员以无记名方式填写测评表。

  盟市参加大会的人员范围一般为:盟市党委领导成员及候补委员;盟市人大常委会(工委)、政府(行署)、政协领导成员;盟市纪委副书记;盟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行署)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旗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部分担任过本级正职领导职务的老同志;自治区驻盟市及盟市本级的部分“两代表、一委员”。

  厅局参加大会的人员范围一般为:机关全体人员(人数较多的单位,可以按一定层级确定参会对象);直属单位领导成员;近三年退下来的本部门领导成员;部分服务对象群众代表。

  (二)盟市与厅局互评。考核盟市时,由盟市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对厅局领导班子年度工作进行评价。考核厅局时,由厅局领导班子成员对盟市党政领导班子年度工作进行评价。

  (三)民意调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盟市委托国家统计局内蒙古调查总队通过面访的方式进行,调查厅局委托内蒙古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通过电话访谈或发放调查问卷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结果评定。考核组根据被考核领导班子指标考核和民意评价情况,结合个别谈话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考核等次评定初步意见,撰写考核评价报告。

  第四章 分值构成和等次确定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千分制。考核得分由指标考核得分和民意评价得分构成。

  领导班子考核得分=工作任务指标考核得分×60%+领导班子建设指标考核得分×10%+党风廉政建设指标考核得分×20% +民意评价得分×10%

  第十六条 根据考核结果对领导班子评定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盟市分为一组评定等次,厅局按照职能职责相近原则,分为党委部门、群团部门、经济管理部门、社会事务部门、执法监督部门五个组评定等次。

  领导班子考核等次评定以考核得分排序为主要依据,优秀比例每组不超过30%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班子不能评为优秀等次: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的,在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某一方面工作被“一票否决”的。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班子应评为一般等次:考核得分低于700分的;领导班子民主测评中,总体评价“好”和“较好”的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的。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班子应评为较差等次:考核得分低于600分的;领导班子民主测评中,总体评价“差”的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

  除评定为一般、较差外,其余均为优秀或良好等次。

  第十七条 确定等次时,要坚持全面、历史、公正原则。如因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重大自然灾害影响考核结果的,对客观因素应予考虑。

  第十八条 考核等次由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等次实施奖惩。评为优秀等次的盟市和厅局领导班子,由自治区党委政府给予奖励。评为一般等次的领导班子要进行诫勉谈话。评为较差等次的领导班子,除要进行诫勉谈话外,主要领导还要向自治区党委书面说明情况,提出限期整改意见。连续三年评为一般或较差等次的领导班子要进行组织调整。

  第二十条 考核办要公开通报考核结果,并及时向被考核领导班子反馈考核评价意见。被考核单位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具体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建立健全科学发展、争先创优的长效机制。

  第六章 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对工作不负责任、考核失真失实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注重培训教育,组织考核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考核工作相关规定,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操作程序,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发挥好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

  第二十二条 接受考核的盟市和厅局要正确对待考核工作,实事求是地汇报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与不足,自觉接受群众评议,努力改进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三条 建立公开举报制度,进一步强化监督机制,为考核工作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环境。对违反考核纪律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对违纪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认真开展考核工作质量和成效评估,不断提高考核工作的公信度。接受考核的盟市和厅局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自治区考核办申请复核,经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考核办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议,并将结果及时反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考核办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经常性督促检查,全面掌握情况,促进工作落实,为年末考核打好基础。组织部门定期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指标完成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第二十六条 各盟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旗县(市区)和直属部门党政领导班子的考核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其他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由归口管理的地方或部门党委(党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结合年度考核对盟市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列入考核范围的厅局班子成员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作为干部管理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考核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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