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的合理、有序使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人才专项资金,是指根据《中共鄂尔多斯市委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实施“人才鄂尔多斯”战略的意见》(鄂党发〔2011〕号)的规定(以下简称《意见》),由市财政设立的人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在政策实施期内跨年度递延使用,根据人才引进、培养工作实际进度控制使用。
第三条 在实施“人才鄂尔多斯”战略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和宏观管理。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集中使用、统一核算,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项目的审核和监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核拨。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为补贴奖励资金、项目资助资金与服务保障资金三部分18种。
——补贴奖励资金是指按照《意见》及其配套政策要求,由专项资金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补贴或奖励的资金。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一)对引进的“天骄英才”、“草原英才”、“鄂尔多斯英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博士生和海外留学回国人才给予安家费;
(二)对引进的创新创业人才给予购房补贴;
(三)对现在岗和新评选的高层次人才和鄂尔多斯市首席专家给予岗位津贴;
(四)对聘用的国(境)外高级专家给予的薪酬;
(五)对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生活补贴;
(六)对来我市挂职锻炼的硕、博士研究生给予生活补贴;
(七)对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颁发奖金(归获奖者个人所得部分);
(八)对引进人才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项目资助资金是指按照《意见》及其配套政策要求,凡符合我市支柱产业、重点产业、重点学科(领域)发展方向的项目(计划),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由专项资金给予择优资助的项目资金。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九)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科研启动经费;
(十)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人才给予创业启动资金;
(十一)对人才载体的资助经费;
(十二)对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颁发奖金;
(十三)对优秀人才的培养资助经费。
——服务保障资金是指按照《意见》及其配套政策要求,为完善各类人才服务保障体系,提高服务管理工作水平,由相关职能部门或服务机构具体管理使用的经费。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十四)高层次人才和鄂尔多斯市首席专家年度休假体检费用及相关服务费用;
(十五)高层次人才和鄂尔多斯市首席专家医疗保障专项资金;
(十六)高层次人才和鄂尔多斯市首席专家配偶就业专项补贴;
(十七)专家公寓专项资金;
(十八)人才工作组织管理经费。
市委组织部归口管理市直党群系列的资助、补贴和奖励项目。上述资助、补贴和奖励项目中,第(六)、(七)、(八)项主管部门为市委组织部,第(一)、(二)、(三)、(四)、(五)、(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项主管部门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条 市人才专项资金对引进人才安家费、柔性引进人才津贴、政府扶持资金等的资助办法为:市直事业单位、“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工程龙头企业及科技创业创新人才领办的创新企业引进的人才,由市人才专项资金给予全额支付;鄂托克旗、乌审旗境内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由市人才专项资金给予30%的资助;达拉特旗、杭锦旗、鄂托克前旗境内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由市人才专项资金给予50%的资助。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预算、申报及审批、下达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我市人才队伍发展实际,在对资金需求充分调查和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年度总预算不超过专项资金总体规模)。
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经报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根据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提出预算调整意见,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申请人(各类人才或其所在单位)按照《意见》及其配套政策和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申报资助或补贴项目,申报内容一般应包括项目名称、专家意见、目标任务、进度安排、使用重点、开支范围、配套资金、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意见》及其配套政策的有关程序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研究提出具体资金安排和资助意见,并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第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已审定的年度预算项目和金额,按现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程序及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原则上超出预算部分不另安排资金,因特殊原因需增加预算安排的,由领导小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及绩效评价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要加强资金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按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凡属于国有资产的,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须由项目申请人报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申请人必须作出经费结算,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批,结余资金上缴市财政。
第十三条 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如需在下年度继续使用,报经批准后结转下年度;项目已完成的,结余资金按规定上缴市财政。
第十四条 项目资助资金的使用单位(或项目申请人)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申请人上报的情况进行审核,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各资金使用单位对项目资助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自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后,向领导小组报告,并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人负责所申请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负总责。
第十六条 市委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未按规定专账核算、专账管理或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等其他财政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被检查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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