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拓宽识人视野和选人用人渠道,更好地落实推荐责任,提高推荐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的规定及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名制推荐干部是指推荐人根据工作需要和对被推荐人选的了解情况,以个人署名的形式负责地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的推荐方式。
第三条 实名制推荐干部必须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和“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20字好干部标准,同时坚持以下原则:
(一)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原则;
(五)落实责任、注重质量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领导干部个人在全市范围内实名推荐市直部门、旗区县处级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纳入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人选。
第五条 推荐主体。实名制推荐干部的主体一般为市级领导,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旗区(开发园区)党政正职及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推荐对象。
(一)市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干部和正科级干部以及比照同级管理的企业管理人员;
(二)旗区(开发园区)县处级干部及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正科级干部以及比照同级管理的企业管理人员。
第七条 推荐方式。采取定向推荐和非定向推荐两种方式进行。定向推荐适用于推荐空缺的市直部门、旗区县处级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纳入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人选;非定向推荐适用于不定期推荐县处级干部和其他纳入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人选。
第八条 推荐程序。
(一)定向推荐由市委组织部根据岗位空缺情况,提出推荐职位及任职资格条件,函告领导干部个人进行实名推荐;非定向推荐由推荐人根据工作需要和对被推荐人选的了解情况,不定期实名推荐县处级干部或其他纳入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人选。
(二)实名推荐干部时,推荐人要如实填写《实名推荐县处级干部人选登记表》(附表1)和《推荐对象基本情况表》(附表2),详细说明推荐职位、推荐意见和推荐理由,并署名后报市委组织部。推荐人与推荐对象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需在备注栏内注明。只进行口头推荐,不做书面推荐的,视作无效推荐。
(三)市委组织部对被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推荐要求的人选予以备案,建立实名推荐干部信息库,并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作为参考;对不符合推荐要求的视为无效,并将情况及时反馈给推荐人。
第九条 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被推荐人的推荐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推荐人责任,必要时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不实事求是地介绍被推荐对象情况,明知有问题,仍然坚持推荐的;
(二)搞非组织行为,拉帮结派,弄虚作假的;
(三)被推荐人出现“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
(四)存在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相关规定情况的。
第十条 市直部门、旗区实名制推荐科级干部人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鄂尔多斯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实名推荐县处级干部人选登记表》
2.《推荐对象基本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