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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严禁”、“十七个不准”和“五个一律”
【来源】干部监督处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26日
 

  

  “五个严禁”

  一、严禁拉票贿选。二、严禁买官卖官。三、严禁跑官要官。四、严禁违规用人。五、严禁干扰换届。

  “十七个不准”

  一、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通过宴请、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等形式拉票。

  二、不准贿赂代表。

  三、不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

  四、不准以谋取个人职务晋升、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

  五、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等索取、收受贿赂。

  六、不准采取拉关系、走门子或者要挟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

  七、不准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

  八、不准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

  九、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十、不准任人唯亲,指定提拔调整人选。

  十一、不准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十二、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十三、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十四、不准以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代表自主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十五、不准编造、传播谣言,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他人。

  十六、不准在换届选举期间私自向代表赠送纪念品和散发各种宣传材料。

  十七、不准阻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五个一律”

      一、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者依法罢免,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二、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予停职或者免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职务坚决予以撤销。

     三、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重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并记录在案;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疏通关系、说情、打招呼的,要严肃批评,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等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责任。

     四、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无效,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对干扰破坏换届选举工作的,一律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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