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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组工干部“十严禁”纪律要求
【来源】干部监督处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26日
 

  2008822日·组通字〔200841号)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维护组工干部形象,现重申并强调以下十项纪律要求:

  一、严禁听信、散布、传播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小道消息。

  二、严禁违规复制或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和有关载体,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三、严禁在干部工作中“跑风漏气”,泄露未经批准对外公开的信息。

  四、严禁“封官许愿”,为“跑官要官”者说情、打招呼、联系和引见有关人员。

  五、严禁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实情,违规干预下级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六、严禁滥交友、追求享乐、贪图钱色,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规范。

  七、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和其他消费娱乐活动。

  八、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亲友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特殊照顾或私利。

  九、严禁收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十、严禁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或配偶、子女等亲属负担的费用。

  组工干部有违反上述纪律要求的,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要调离组织部门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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