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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
【来源】干部监督处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26日
 

  2005421日·中组发〔20054号)

   

  严格按照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选拔任用干部,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根本措施,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主流是好的。但是,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干部“带病提拔”的问题还时有发生。为了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问题

  1、对“跑官要官”的,要批评教育,在一段时间内不能提拔使用,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

  2、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的,要坚决查处,已经提拔的要从领导岗位上撤下来,情节严重的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3、对受贿“卖官”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行贿“买官”的,一律先免去职务,再按规定处理。

  4、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

  5、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严重,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二、坚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现象

  1、对拟提拔的干部,在过程中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情节严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问题没有查清之前,不得作出提拔使用的决定。

  2、对拟提拔的干部,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前,均要先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3、对新提拔的干部要严格执行任前公示和试用期制度,并进行任职谈话,尤其要对廉洁自律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4、干部提拔后,要进行跟踪了解,对有重要举报或者发现行为不检点的,要进行诫勉谈话或者函询。

  5、对在重要岗位工作、发现有重要违纪线索、不宜继续从事现岗位工作的干部,要先从该岗位上调整下来,视情况作出适当安排,同时进行调查核实。

  6、对“带病提拔”的干部,要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领导,切实抓出成效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突出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认真落实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和防止干部“带病提拔”问题的各项措施,并在实践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要进一步加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切实把好选人用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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