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根据这一规定,支部大会在讨论给予党员纪律处分时,应当让本人出席,允许本人进行申辩,允许其他党员为他作证和辩护。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使党的组织有机会更多地听到本人和其他党员的意见,在澄清事实的基础上,更好地、全面地考虑和处理问题,避免作出片面的决定,同时也使受处分党员和其他党员受到一次深刻教育。
犯错误的党员如因患重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事后支部应将讨论通过的处分决定通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