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党纪处分的党员能否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应视情况不同区别对待。受党内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如果原来担任行政领导职务而又称职的,可继续担任原职;不适合在本单位工作的,可调整到其他单位担任相应的职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则不能担任原行政领导职务,需要降职使用,另行安排工作。其错误情节严重,群众意见大的,不能担任任何行政领导职务。
没有行政领导职务的受处分党员,在其错误没改正前,则不应提拔担任行政领导职务。